皖司许〔2024〕184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超等1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王超 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
郑玉华 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
葛菲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贾奎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贾安邦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猛 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金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洋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
方宝华 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
徐宗保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吴永福 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
韩秀琴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丁雪萍 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
凌江文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王泽山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孙双凤 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