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 2011.06.13
【实施日期】 2011.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批准合肥市滨湖医院等四家医院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
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9〕77号)和《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卫农合〔2009〕411号),市卫生局局于2011年5月对合肥市滨湖医院(三级综合)、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二级综合)、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市保健院东区,二级综合)、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二级专科)申请新农合定点医院进行了资格审查与现场评估,认定符合定点基本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现决定批准为第二批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上述四家医院自2011年6月13日至2011年12月13日按定点医院资格试运行,试运行期内未发生违规行为的,进入定点医院资格有效期,其中合肥市滨湖医院定点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14年6月14日,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市保健院东区)、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定点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13年6月14日。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