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1.06.09
【实施日期】 2011.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身保险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在肥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累计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22万元。
二、基金支付比例
在政策范围内,参保大学生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0%、75%和80%提高到90%、92%和94%;异地住院(转往异地住院、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寒暑假和因病休学期间在异地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90%;门诊特殊病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90%。
三、因病休学期间的门诊特殊病管理
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已办理门诊特殊病治疗卡的,可以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本市门诊特殊病报销标准,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执行,未调整政策仍按《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