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1.06.09
【实施日期】 2011.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身保险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和普通门诊的累计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16万元。
二、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到50%。单次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元提高到4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0元提高到160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参保居民由200元提高到240元。
三、住院基金支付比例
在政策范围内,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 、65%和50%。原连续参保一年,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二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的规定不变。
四、建立住院医疗费用二次报销制度
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对参保居民在上一个结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二次报销。报销比例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原则上报销比例不低于30%,当年基金结余不足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