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文旅发〔2024〕27号
施行日期2024年05月09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广德市、宿松县文化和旅游局:
为健全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行政处罚裁量系列基准中的《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5月9日
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涉及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2个行为罚则不同,故分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3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未重新报批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未重新报批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含三次)未重新报批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3万元(含3万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5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 | 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 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 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6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7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一次被查处公布,主动改正 | 处5万元罚款 |
第二次(含第二次)被查处公布 | 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罚款 | |||
2年内二次以上被查处并被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9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一次被查处公布 | 处5000元罚款 |
第二次被查处公布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2年内二次以上被查处并被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处1万元罚款 | |||
10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 “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1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11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第一次被查处,主动改正的 |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第二次被查处 |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 |||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被查处 |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并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12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被查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第二次被查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被查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罚款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营业性演出未在演出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14 |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被查处的,主动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第二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被查处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15 |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有非法所得,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16 |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7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8 |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9 |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20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21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因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被查处,立即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罚款 |
第二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检查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处1000元罚款 |
第二次检查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检查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处3000元罚款 | |||
23 |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拒不接受检查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拒不接受检查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拒不接受检查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部分 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5个月 | |||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 |||
2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5个月 | |||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一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3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1年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首次向未成年人提供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1年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2次向未成年人提供或1次向3名以上未成年人提供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1年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3次向未成年人提供,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累计两次违反法律法规 |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三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律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5个月 | |||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 |||
7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 |||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
8 |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 |||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
9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
10 | 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 |||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
11 |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再次违反本条例,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停业整顿3个月 |
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再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停业整顿4个月 | |||
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再次违反本条例,具有从重情形 | 停业整顿5个月 | |||
因违反本条例2年内已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再次违反本条例,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应受行政处罚 | 停业整顿6个月 | |||
12 |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被查处 | 罚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第二次被查处或情节严重 | 罚款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
第三次被查处或情节特别严重 | 罚款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13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被查处 | 罚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第二次被查处或情节严重 | 罚款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
第三次被查处或情节特别严重 | 罚款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14 | 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被查处 | 罚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第二次被查处或情节严重 | 罚款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
第三次被查处或情节特别严重 | 罚款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第三部分 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 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 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触犯刑律 |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 | 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 | 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触犯刑律 | 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规 | 警告 |
一般 |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5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规 | 警告 |
一般 |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6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累计两次违反法律法规 |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律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规 | 警告 |
一般 |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8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规 | 警告 |
一般 |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9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规 | 警告 |
一般 | 累计两次次违反法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0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规 | 警告 |
一般 |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1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规 | 警告 |
一般 |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 责令停业整顿 | |||
累计四次以上(含本数)违反法规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2 |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 |||
严重 | 累计三次以(含本数)上违反法规 | 处2万元罚款 |
第四部分 涉及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
2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两年内第一次发现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的 | 两年内二次发现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两年内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 |
情节一般的 | 两年内二次发现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较轻的 |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的 |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6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两年内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 |
情节一般的 | 两年内二次发现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7 |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的 |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的 |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的 |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的 |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较轻的 |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的 |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1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的 | 发现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两年内一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情节一般的 | 两年内二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两年内发现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存在其中一项,警告 |
情节一般的 | 存在其中两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存在其中三项及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部分 涉及艺术品市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
1 | 1.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规,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一般 |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违法经营额5000—10000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
累计四次以上违反法规且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2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有以下经营行为的:(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规,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一般 |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违法经营额5000—10000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
累计四次以上违反法规且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3 | 1.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 | 处15000元至30000元(不含本数)罚款 | |||
累计四次以上违反法规且情节严重 | 处30000元罚款 | ||||
4 | 1.艺术品经营单位进、出口艺术品,未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的:(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第一次违反法规,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一般 | 累计两次违反法规,违法经营额5000—10000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违反法规,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
累计四次以上违反法规且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备注:“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下限本数,不包括上限本数,但最高上限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