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1]61号
【发布日期】 2011.05.30 【实施日期】 2011.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活动。
二、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请。采购人根据年度采购预算和实际需求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审核。
(二)专家论证。市发改委会同市招管局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论证专家由市招管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含5人)组成,其中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三)项目审核。专家论证同意后,市发改委征求市财政局和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财政局和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批。市发改委综合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五)实施采购。市政府审批同意后,采购人向市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由市财政局转市招管局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招标采购。
五、采购经费一般应纳入政府年度采购预算,并经市财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