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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0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1]15号
【发布日期】 2011.05.06 【实施日期】 2011.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村镇集镇建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合政办〔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夯实基层安全生产基础,提高监管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乡镇、街道(包括开发区的社区、县区属工业园区,以下统称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预防为主,强化责任,标本兼治,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建立委托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切实提升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能力,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更加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力争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达到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其中20%左右的乡镇、街道达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示范乡镇(街道)要求;三年内60%以上乡镇、街道达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示范乡镇(街道)要求。

  三、推进措施

  (一)全面推进,抓好示范。在建设工作全面开展的同时,选择基础条件好的乡镇、街道,抓好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择机组织召开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对示范典型经验予以推广。

  (二)结对帮扶,加强指导。建立市、县(区、开发区)两级安委会成员单位与乡镇、街道“一对一”结对帮扶制度,重点在完善基本制度台帐、加强监管装备建设等方面进行帮扶指导。

  (三)验收评定,授牌通报。县区(开发区)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每年10月中旬前组织验收考评,确定达标乡镇(街道);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每年11月底前对申报市级示范的乡镇(街道)进行验收考评。对经考评确定的市级示范乡镇(街道),由市政府授牌并通报。

  (四)纳入考核,动态管理。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创建成功市级示范乡镇(街道)的县区(开发区),在目标考核中实施加分;对有不达标乡镇(街道)的县区(开发区),在目标考核中实施扣分。

  对市级示范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1月份,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市级示范乡镇(街道)进行复审,对新申报的示范乡镇(街道)进行验收评定。对复审中不达标的,或1年内发生2起工矿商贸一般事故或1起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取消其示范称号。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要求和验收考评细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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