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23年5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5月26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的决定
(2023年4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鉴于国家和安徽省已制定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法律和法规,《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已没有保留和修改的必要。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