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文字号】 合造价[2011]01号
【发布日期】 2011.04.27 【实施日期】 2011.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合造价[201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规定,现对合肥市建设工程的税金费率予以调整,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税金费率为3.539%,三县税金费率为3.475%。
二、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价目表》(2000) 税金费率调整后的工程造价按下式计算:
工程造价=综合价格×1.0012×工程费用类别调整系数±材料价差×(1+税率)
三、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肥地区市政工程结算系数(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项目)见下表:
计费基础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合肥市区结算系数
三县结算系数
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直接费
道路、桥涵、防洪、堤防工程
一
36.83
34.56
二
31.80
29.59
三
25.93
23.78
独立土石方工程
(机械施工)
30.73
28.53
四、调整税金费率自2011年5月1日执行。
五、本通知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