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17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
2. 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1990年12月5日淮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3. 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2010年10月29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