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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0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秘[2011]51号
【发布日期】 2011.04.24 【实施日期】 2011.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计划生育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合政秘〔201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力度,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以内;出生政策符合率≥91%,其中,肥西县≥90%,肥东县、长丰县≥88%,四个城区≥96%,高新区、经开区≥96%,新站区≥95%,各系统、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部属、省属在肥单位)100%;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90%;统计准确率≥95%。三县要强化争先进位意识,不断实现新突破;城区和开发区要创新服务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各县、区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国策意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不断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重难点问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执行“一票否决”,坚持综合治理;要稳定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保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各级、各部门制定奖励优惠政策,要充分兼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开展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活动中,必须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在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手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中,纪检(监察)、法院、公安、卫生(药监)、建设、房产等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支持。

  (二)强化方法创新,不断增强工作实效。要深刻把握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内在规律,创造性开展工作。完善三级预警机制,加强日常监控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分别发出红、黄、蓝三色预警通知书。加大重点地区调度力度,坚持市对县区季调度、县区对乡镇、街道月调度,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过程之中。实行约谈主要领导和主要领导约谈制度,重点围绕存在的突出问题约谈,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落实机制,切实有效解决问题。坚持综合治理量化考评,完善综合治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创新考核制度,严格考评,进一步巩固综合治理格局。

  (三)强化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婚育新风。电台、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开辟定期宣传专栏,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批主题突出的宣传活动,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十周年及新修订实施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重点,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推进基本国策更加深入人心。要认真落实“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市”要求,创建一批更具特色、更有影响的示范品牌,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

  (四)强化“村为主”,有效夯实基层基础。要不断完善“县指导、乡负责、村为主、民自治”的工作机制,狠抓“村为主”,明确村干部工作职责和任务,将绩效考核与待遇挂钩。要突出孕前管理和全程跟踪服务,切实把早孕发现、孕情监测、长效节育措施等基础性工作落到实处。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将计划生育纳入村规民约。要积极发挥基层计生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效果,努力实现全过程控制、管理全过程落实、服务全过程覆盖的工作效果。

  (五)强化依法行政,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要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完善部门联动和跨区域协作机制,严厉查处“两非”案件,加大性别比偏高地区的工作调度和问责力度;相关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孕情跟踪服务,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严格B超监管。要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尤其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名人富人等人群的违法生育行为。对查实的案件,由市人口计生委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从严从重处理。实行重大案件“一票否决”制度,推进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

  (六)强化双向协作,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研究流动人口特点与规律,加强区域间双向协作,大力探索在流出人口集中地区设立流动协会、流动党支部等自我服务管理组织,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格局的形成。围绕“全国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市”工作要求,着力推动服务管理模式创新,加强人口计生、综治、教育、财政、人社和卫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构建均等化服务工作新机制。

  (七)强化导向效应,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扎实推进计生民生工程,继续执行“两项制度”提标规定;不断完善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坚持在计划生育家庭中优先优惠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扶持力度。要不断巩固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成果,积极推进生殖健康促进工程,扎实开展出生缺陷干预。深入开展“两无一满意”(无违法生育、无违法行政,群众满意)先进村(居)创建和“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努力打造“阳光计生”,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考核与奖罚

  (一)考核。

  市对县(区、开发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乡镇(街道、社区)实行市、县考核相结合;对市直相关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采取量化考核和县(区、开发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增强人口计生考核的针对性,自今年起建立以下考核制度:

  1.退位扣分制。县(区)在省人口计生考核中每退一位扣一定分值,纳入市对县(区)考核总分;

  2.评先评优否决制。县(区、开发区)出现两个(含)以上市重点管理(帮助)的乡镇(街道、社区),取消该县(区、开发区)当年参加市人口计生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3.经济处罚制。对被列为市重点管理、重点帮助的乡镇(街道、社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飞检”制度。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人员对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人口计生工作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的,下发预警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到位。

  (二)奖励。

  1.先进县区奖。根据市对三县、四区、三开发区综合考评结果,参考省对合肥市考评情况,各块得分第1名的,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县(区)”称号,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2.先进乡镇(街道)奖。根据市对乡镇综合考评结果,三县一类乡镇前9名、二类乡镇前3名、三类乡镇前2名,城区管辖乡镇前5名,县区工业园(区)第1名,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乡镇(工业园)”称号;根据市对街道分区域考评结果,授予20个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街道”称号。分别奖励1万元。

  在省年度考评中,获得省先进县的省查样本点乡镇优先列为市先进乡镇;若合肥市获得省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市,则省查样本点街道优先列为市先进街道。

  3.综合治理先进奖。对综合考评前8名的市直相关部门,或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分别奖励1万元。

  县区被授予“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得“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项奖的,奖励2万元;获得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项奖的,奖励1万元。

  (三)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

  (1)计划生育工作严重滑坡,在省考核中严重影响全市在全省位次的。

  (2)被列入省重点管理或重点帮助县的。

  (3)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或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出生政策符合率、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统计准确率有一项被省、市否决的。

  2.与市政府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市综治部门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其他综治部门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全市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社区),列入市重点管理乡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不得参加综合性评先评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包括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下同)一年内不得提拔调动、评先评优,并处党政主要负责人6000元和4000元的经济处罚。

  (1)在省调查考核中失分严重,导致市级未获省先进或所在县被省列入重点管理(帮助)县的乡镇、街道。

  (2)市综合考评结果全市二、三类乡镇的最后1名。

  (3)市综合考评结果全市街道(社区)的最后1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列入市重点帮助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调动、评先评优,并处党政主要负责人3000元和2000元的经济处罚。

  (1)市综合考评结果全市一类乡镇的最后1名,三类乡镇倒数第2名。

  (2)市综合考评结果城区管辖乡镇的最后1名。

  (3)对照前述规定无重点管理(帮助)乡镇的县,所辖乡镇市综合考评结果本县的最后1名。

  (4)市综合考评结果全市街道(社区)倒数第2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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