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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实习申请登记和实习教材征订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0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11.04.20
【实施日期】 2011.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实习申请登记和实习教材征订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我市2011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已开始,请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规则》)和《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登记和教材征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于5月10日前将书面申请及本所实习指导老师符合《实习规则》、《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指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二份,报送至市律师协会,逾期不予办理。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自5月15日起方可报送本所实习人员的申请材料。
  二、拟申请实习人员报送材料
  拟申请实习人员应在经市律协审核合格可以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实习活动。拟申请实习人员向市律协申请实习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个人简历从高中起点开始填写至申请实习之日,含学习和工作经历,要求完整、连续。两份);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两份);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的原件,另复印件两份;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属集体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另复印件两份;
  (五)凡在我市申请的实习人员需提交由合肥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另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两份;(可在市司法局网站下载)
  (七)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两份;(可在市司法局网站下载)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
  (九)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另复印件两份;
  (十)近期免冠二寸红底彩照一张。
  拟兼职从事律师实习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需提交前款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原件,另复印件两份。
  各律师事务所应将加盖公章的《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及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律协审核,市律协不接受个人申报。
  三、实习教材征订
  根据《实习规则》规定,实习人员集中培训阶段的教材由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编写,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本套教材共四册,分别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定价26元;《律师执业基本素养》,定价26元;《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定价68元;《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下)》,定价78元,全套教材定价合计198元。
  请各律师事务所在提交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及有关材料时,统计需要订购教材的实习人员,按照每位实习人员198元缴纳教材费。
  联系人: 张 艳
  联系电话:0551-5626238。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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