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9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雪松等1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张雪松 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马胜男 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朱梦婷 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
宣文斌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夏曾星雨 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涌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
王潇潇 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
王荣梅 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
周化强 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
马雪瑞 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
张颖 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
四、安庆市
徐胤 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
赵尚安 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
周志斌 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