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1993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淮南市人民政府令〔1993〕40号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淮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发展经济、美化城市服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利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 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户外广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 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察实施。
第五条 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 张贴或设置户外广告,须事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交纳规定的费用,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布。
张贴广告应领取《淮南市张贴广告许可证》或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广告必须张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得在广告栏以外的树干、电线杆、建筑物或其它公共设施上张贴。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必须使用规范化的文字书写,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欺骗性宣传。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告、通告、布告和有关政策的广告宣传,免办登记审查手续,但应张贴在工商部门规划设置的广告栏内。
第九条 工商企业在其营业场所门面处,可用立牌、挂牌、条幅等形式为产品或经销商品出示广告,但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在墙壁、楼柱、门窗上乱贴和书写广告。
第十条 各单位或住户按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有权对乱设置、乱张贴、乱书写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有权清除上述广告。
第十一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保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防碍交通、消防要道,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破坏国林绿化。
张贴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对广告内窝和画面的整洁美观负责。
对脱皮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或所有权者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第十三条 外地广告经营单位或个人来我市开展户外广告业务,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违者,按无经营广告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和制作的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定,报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