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1]8号
【发布日期】 2011.03.25 【实施日期】 2011.03.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合政办〔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2011年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现将2011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
一、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1.完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全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全年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4.继续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工作。确定本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示范点,并加强指导与督促,不断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与做法,推动依法行政水平的整体提高。(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5.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修改完善《合肥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坚持自查与督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集中考核与平时掌握相结合、内部考查与社会测评相结合,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6.研究制定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7.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各地、各部门根据法定权限,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前,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9.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0.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及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外签订各类协议文本应当交由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出具意见书,并在正式签订后5日内报送政府法制办备案。政府部门重大涉法事务和需要提请政府审议的重大涉法事务,由政府法制办统一协调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提出法律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1.实行集体研究制度。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2.完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3.实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14.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整合优化政府法律顾问资源,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建立法律顾问专家人才库,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平台。研究制定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意见和工作规则等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培训管理、考核机制等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5.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加强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制定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促进建筑节能、规范物业管理等规定,修改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职工生育保险、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等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
16.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7.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及说明(包括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情况)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政府法制机构)
18.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并公布清理结果。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已公布的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拟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等清理建议,并于11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未列入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9.开展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等;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0.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结合扩权强镇试点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以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等方式,将有关执法权向乡镇延伸,破解基层执法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1.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推动长丰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局)
22.健全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推动群众公议工作常态化,健全对行政处罚权监督制约机制。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根据法定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梳理行政处罚依据,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和程序。(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23.探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类行政裁量权实施主体要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4.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梳理确认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机制和电子监控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促进行政审批公开、便民、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
25.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严肃责任追究
26.加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切实加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切实发挥监察、审计机关专门监督的作用。政府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探索创新行政监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
27.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认真听取政协和民主党派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视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8.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推广公开听证等多类型的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9.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作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行政调解专家库,拟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指导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成立行业性专业调解工作委员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30.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深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项目、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31.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严厉查处利用执法之便损害群众利益和投资发展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六、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2.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实施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全年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县、区政府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政府法制机构)
33.认真落实政府机关公务员学法制度。政府机关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学法培训情况作为评议考核、任职和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政府法制办)
34.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开展行政执法能力测试。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市统一开展的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测试,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