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1年)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0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纪监[2011]10号
【发布日期】 2011.03.21 【实施日期】 2011.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工作的通知
(合食药纪监〔2011〕10号)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药械批发零售企业:
为全面贯彻市纪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强化局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和效能意识,着力提升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市局机关全面开展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权力微观环节的全方位监督工作,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过程阳光操作、高效运转、程序规范、监督有力,促进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纠风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二、社会监督工作范围和社会监督人员组成

社会监督范围:药械市场日常监管、GSP认证及跟踪检查、药械行政许可、药械行政处罚。

社会监督人员组成:药械批发经营企业分管质量工作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药学资质),药械零售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药学资质),市政风行风监督员。

三、工作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3月中下旬---4月下旬)。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接受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在市局网站公布通知内容,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动员。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各类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接受符合条件人员报名、进行相关资质审查。出台《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形成社会监督员名单并报市局党委审查批准。

第二阶段(5月上旬----10月下旬)。依法监督实施阶段。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社会监督员全过程参与药械市场日常监管、GSP认证及跟踪检查、假劣药械查处工作。根据要求组织相关社会监督员分阶段进行行政执法“后监督”活动。应相关方面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座谈、讨论、研讨活动。根据工作实践,不断创新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着力提升市局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机关工作人员服务全市医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这一工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阶段(11月上旬-12月下旬)。总结完善阶段。整理归档社会监督员监督反馈意见,结合召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座谈会、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全面总结提升工作中的好方法、好经验,同时,认真查找其中存在不足。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好下一年度工作思路。

四、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相关处室要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着力优化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全面提升自身依法行政水平,全方位服务好全市医药经济这一工作大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质量安全。

2.明确各自责任,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各相关处室要于3月底前,将相关执法程序和要求报至局监察室。局监察室要依据相关要求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并形成具体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3.积极参与,严格按程序履职。各相关企业要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并鼓励支持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踊跃报名。广大社会监督人员要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一高度出发,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为全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合肥市药械社会监督员申请表(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