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合司通[2011]7号
【发布日期】 2011.03.04 【实施日期】 2011.03.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合司通〔2011〕7号)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以及《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皖司办〔2011〕18号)、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皖律协〔2011〕7号)精神,我市即将开展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全市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含县、区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但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对象是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的所有执业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但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以及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局会同市律协统一组织实施。
二、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工作自3月10日开始,至4月10日结束。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8、律师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四、考核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其结果运用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之规定。
五、考核程序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全所律师大会,认真学习有关年度考核的规章、通知精神;对本所2010年度的执业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实事求是地作出自我评价;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并组织民主评议(律师事务所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的意见,由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所在的行政机关提出。
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填写的年度考核相关表格,连同其它需要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务必于4月10日前上报市局。县、区局应当于4月5日前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市局上报相关考核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
市局在审查年度考核材料过程中,参考县区局的初审意见及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并分别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相应栏目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六、上报市局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
(一)《2010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2010年度合肥市执业律师(专职)年度考核花名册》(附件3,一式两份);
(三)《2010年度合肥市执业律师(兼职)年度考核花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
(四)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2010年度开展各项业务及收费的统计报表(复印件一份);
(六)2010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一份);
(七)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八)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2010年度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保险单据(复印件一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九)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两本);
(十)《2010年度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十一)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十二)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登录册或证书原件;
(十三)学历、学位、职称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一份)。
(十四)离开本所不再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十五)市局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几个相关问题的把握
(一)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参加2010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市局将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动停办,收回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报省厅办理注销手续。
(二)市局在年度检查考核时,发现律师事务所有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将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先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活动;律师事务所拒不办理或拖延不办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将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于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交由市局再上交省厅销毁。拒不上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基本信息连同其他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基本信息录入《2010年度合肥市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7)上报,将由省厅统一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三)在年度检查考核期间,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局将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便尽快通过年度检查考核:
1、所内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未办理或未全部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
2、所内专职律师的党员组织关系未按规定接转的;
3、未全面使用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
4、律师的档案卷宗未能按照要求及时装订归档的。
(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别存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还将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五)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时间要求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
(六)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局将考核结果在本地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七日。
(七)按照省厅要求,今年3月1日至4月下旬,将暂停律师转所流动的审批工作,待我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再行开展。
(八)省、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仍按去年标准执行。互助基金缴纳依据《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与会费同时交纳。
帐 户: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021001合肥市司法局
开户行:工行城建支行
帐 号:1302011729020159419
八、几点要求
(一)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年度检查考核是一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制度,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针对本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具体情况,事先筹划,加强监督指导,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组织律师管理人员及所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全面掌握有关内容,切实领会其精神实质,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在召开全所律师大会的基础上,对所属律师2010年度的执业业绩、能力和学习、思想、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各方面情况组织民主测评,不断提高每名律师的政治思想、法治理念水平和执业能力。要坚决杜绝敷衍了事,走过场情况的出现,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检查考核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局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直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要做到客观、公正。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等次由市律师协会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由市局确定,因此,市律师协会和市局将公开年度考核的标准和评价的全过程,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增加评价过程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正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局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局或市律师协会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上报年度检查考核的材料要做到及时、真实、完整。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信息的整理和材料上报工作,努力做到上报的信息不少报、不漏报、不错报,准确无误。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加强对上报材料相关信息的把关、核查,全面、准确地掌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础信息,以便更好地行使指导、管理职责。各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以及填报的相关表格,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退回重报。
附件:
附件1.2010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附件2.2010年度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3.2010年度合肥市执业律师(专职)年度考核花名册;
附件4.2010年度合肥市执业律师(兼职)年度考核花名册;
附件5.2010年度合肥市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花名册;
附件6.2010年度合肥市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花名册;
附件7.2010年度合肥市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
附件8.2011年合肥市首次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
附件9.2010年度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计算方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
2010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名 称
曾使用名称
设立时间
组织形式
执业许可证号码
住 所
联系电话
E-mail
负责人姓名
合伙人姓名
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律师事务所
自评等次
主任(签名):
律师事务所(公章)
2011年 月 日
县(市、区)
司法局
意见
县(市、区)司法局(公章)
2011年 月 日
市司法局
确定
考核等次
市司法局(公章)
2011年 月 日
注: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栏,可另附纸张。
附件2: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010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党派
身份
证号
学历
专业
律师
职称
照 片
取得律师资
格或法律职
业资格时间
资格
证号
领取律师
执业证时间
律师执业证类别(专职/兼职)
执业证号
现执业机构
人事档案
存放机构
通讯地址
办公室电话
电子邮箱
手 机
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为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
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和意见
主任(签名):
律师事务所(公章)
2011年 月 日
县(区)司法局意见
县(区)司法局(公章)
2011年 月 日
市律师协会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名):
市律师协会(公章)
2011年 月 日
省律师协会审定意见
省律师协会(公章)
2011年 月 日
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栏,可另附纸张。
附件3:
2010年度合肥市执业律师(专职)年度考核花名册
律师事务所(公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党派
律师职称
学历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执业证号
人大、政协任职
手机号码
考核等次
所内考核
市律协考核
填表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各栏目应逐项填写清楚;
2.本表由各律师事务所填写并加盖公章,市律师协会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由市律师协会装订成册。
附件4:
2010年度合肥市执业律师(兼职)年度考核花名册
律师事务所(公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党派
学历
现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执业证号
人大、政协任职
手机号码
考核等次
所内考核
市律协考核
填表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各栏目应逐项填写清楚;
2.本表由各律师事务所填写并加盖公章,市律师协会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由市律师协会装订成册。
附件5:
2010年度合肥市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花名册
法律援助中心(公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党派
学历
现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执业证号
人大、政协任职
手机号码
考核等次
中心考核
市律协考核
填表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各栏目应逐项填写清楚;
2.本表由各法援中心填写并加盖公章,市律师协会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由市律师协会装订成册。
附件6:
2010年度合肥市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花名册
单位(公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党派
学历
现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执业证号
人大、政协任职
手机号码
考核等次
单位意见
市律协考核
填表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各栏目应逐项填写清楚;
2.本表由各行政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市律师协会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由市律师协会装订成册。
附件7:
2010年度合肥市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
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公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党派
学历
律师职称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执业机构
执业类型
初次执业时间
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原因
执业证是否上交
手机号码
填表人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各栏目应逐项填写清楚、准确;
2.本表由各律师事务所填写并加盖公章,市司法局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
附件8:
2011年合肥市首次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
律师事务所(公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党派
学历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执业证号
执业证类型
手机号码
填表人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各栏目应逐项填写清楚;
2.本表由各律师事务所填写并加盖公章,市律师协会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由市律师协会装订成册。
附件9:
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计算方法
一、参加司法部、全国律协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培训,以结业证书培训学时认定。
二、参加省律协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天8学时。
三、参加各市司法局、律协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培训,以结业证书培训学时认定。
四、接受学历教育,每学期按30学时认定。
五、出版律师专著,每本按40学时认定。
六、撰写律师业务专业性文章(3000字以上,不含案例分析),在国家级、省级公开出版刊物和《安徽律师》上发表的每篇分别按15、10和5学时认定,获奖文章每篇另加5学时。
七、撰写的文章入选2010年度全国性、地区性和全省律师业务研讨会论文集或在会上公开交流的,分别按15、10和5学时认定,获奖文章每篇另加5学时。
八、2010年度参加全国、华东地区、省律师论坛的,按16学时认定;参加市律师论坛的,按10学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