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812061009 【发文字号】 合律协[2011]2号
【发布日期】 2011.02.28 【实施日期】 2011.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制度》的通知
(合律协〔2011〕2号)
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大我市律师工作宣传力度,及时反映全市律师工作基本情况和行业信息,展示行业风采,市律协经研究决定,制定《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制度
为加大合肥市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反映全市律师工作基本情况和行业信息,展示行业风采,特制定本制度。
一、通讯员的条件
(一)思想觉悟高,工作勤奋务实,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感;
(二)思维敏锐,具有新闻敏感性,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把握新闻线索;
(三)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并能及时撰写新闻稿件。
二、通讯员的推选
(一)各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条件推选1名人员为通讯员,负责本律师事务所的宣传稿件撰写和信息上报工作;
(二)推选出的通讯员于3月10日前填写《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登记表》(见附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通讯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律师事务所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通讯员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推选新的通讯员,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通讯员的职责
(一)负责收集、整理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新闻线索、工作动态,及时撰写有价值的信息或稿件;
(二)及时将稿件或信息上报协会秘书处。
四、信息报送的要求
(一)信息的内容
以所在律师事务所信息(包括律师业务、典型案例、党建信息、制度建设等)为主,也可以撰写与所务有关的各类专项活动情况及好人好事。
(二)信息的质量
1、新闻稿件和工作信息要真实、新颖、简练,其他类型的信息要求主题鲜明,语言生动;新闻稿件和工作信息原则上不少于300字;
2、信息报送要及时。原则上须于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滞后的信息,协会秘书处不予采用;
3、信息写作要认真负责。不得敷衍了事,文字要认真校对。不得上报虚假信息,不得抄袭他人作品。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信息的数量
每月每律师事务所必须提供1篇以上新闻稿件或工作信息。图片、照片等不单独计算信息数量。
(四)信息报送的方式
通讯员通过E-mail (hflvshixiehui@126.com)或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报送”模块发送稿件。
五、通讯员奖励制度
根据通讯员提供的稿件数量和采用的稿件数量综合评比,每年评选优秀通讯员,同时评选优秀信息,协会在年终时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优秀通讯员评选标准
(一)报送信息数量达到要求得5分,每月完不成任务扣1分,每超出1篇加1分;
(二)报送信息被《合肥市律师工作简报》或市司法局网站律师工作栏目采用,每采用1篇加1分,被市级或省厅有关网站或简报采用,每采用1篇加2分,被司法部等国家级网站或报刊采用,每采用1篇加5分,以上各项不重复计分。
七、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合肥市律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考评。
附件:
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登记表
序号 律所名称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电子邮件
注:本表格发送至市律协邮箱hflvshixiehui@126.com,邮件名称注明“通讯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