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1]20号
【发布日期】 2011.02.16 【实施日期】 2011.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督导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育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合教〔2011〕20号)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减轻学校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负担,解放学校,使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能够静心教书、潜心育人,保持教育系统比较稳定的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本着“严格把关、控制数量,减少层次、简化程序,相对集中、注重实效”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育检查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筹考虑检查评估类别,减少数量,减轻负担
(一)市教育局对学校的市级检查评估,原则上均纳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检查评估,均纳入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局机关处室要认真对现有的检查评估类别、事项、内容、形式和作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确需保留的检查评估,删繁就简,归纳整合后,纳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
1、各处室组织的对学校专项检查评估有特殊要求或规定的,可在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附加条款和标准。
2、由其他单位和市教育局共同组织的检查评估,协调相关单位安排专人参与。有特殊要求或规定的,可在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附加条款和标准。
(三)对国家、省及市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一些督查类和应急类的检查评估,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尽可能分流到不同县区、不同的学校。
二、进一步规范检查评估程序,科学安排,提高效率
(一)检查评估由市教育局督导处归口管理,相关处室参与组织,督导中心具体承办。
(二)实行教育检查评估报批制。原则上,市教育局不再新增教育检查评估项目。凡本年度确需单独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检查评估的,须在当年度2月底前填报“教育检查评估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局督导处汇总并提出意见,经局常务会审定后,统筹安排,以市教育局文件下发通知。2011年申报时间为3月5日。纳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范围的检查评估项目,如需附加条款和标准要在3月底前将附加条款和标准交局督导处。
(三)经批准的教育检查评估,牵头处室要有实施方案,承办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及时汇报检查评估结果,撰写检查评估总结,以确保检查评估得到预期的效果。
(四)科学安排检查评估时间和人员。原则上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的专项检查评估不超过一天,综合检查评估不超过一天半。检查评估人员均不超过5人。检查评估时间尽可能相对集中在每年1月、4月、11月、12月份。其它月份原则上不安排。
三、加强对检查评估的监督,廉洁自律,厉行节约
(一)加强监督。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履行检查评估报批手续。严禁未经同意,擅自对县区、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二)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的原则。检查评估期间,市区,不安排住宿;三县,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检查评估期间,不得大吃大喝,不得接受检查评估对象的礼品、钱财和有价证券。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对所属学校检查评估的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合肥市教育局机关处室教育检查评估申报表
年 月 日
检查评估名称
申报处室
申 报 人
检查评估依据
实施理由
检查评估时间
检查评估
对象和数量
涉及部门
处室负责人
签 字
分管领导
签 字
*申报的检查评估需附检查评估的条款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