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98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付婷婷等8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付婷婷 安徽皖峰律师事务所
李诚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黄山 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
耿思远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
李宏亮 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
刘维帝 安徽颍南律师事务所
四、淮南市
董春南 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
五、黄山市
郑娅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