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210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黄莎莎等15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黄莎莎 安徽瀛师律师事务所
李家才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陈志伟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王淼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李从银 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丹 辽宁盛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俊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
段静 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
李亦哲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
卢建成 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
四、淮南市
杨庆 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
五、六安市
孟凡明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王茜 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
六、芜湖市
汤英来 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
单晓燕 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