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10.12.31
【实施日期】 2011.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为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推进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窗口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我局拟定的《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适应滨湖大城市发展的需要,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经营行为,提高驾驶员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推进驾驶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窗口良好形象,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实行记分周期(12个月)管理,总分为12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员予以记分;对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驾驶员予以奖励。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应当参加有关培训和考试。具体记分管理方式和程序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结果作为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车主)年度质量信誉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转借出租汽车牌证给他人从事营运的;
(三)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的人驾驶,或转借《客运资格证》给他人从事营运的;
(四)无故拒载,欺客、宰客的;
(五)敲诈、勒索、殴打、骚扰乘客等行为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六)酒后驾驶出租汽车营运的;
(七)策划、煽动驾驶员停止营运的;
(八)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二)故意绕行,择客、倒客、甩客的;
(三)发现乘客遗失的物品,不主动归还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的;
(五)不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站场外揽客、扰乱站场秩序的;
(六)被媒体曝光,情节较重的;
(七)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遇到抢险、救灾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不服从管理部门调派的。
第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不主动出具发票或乘客索要车票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的;
(二)服务态度粗暴,与乘客发生争吵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
第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营运时不携带《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客运资格证》的;
(二)不按规定错时交接班的;
(三)车、证不符的;
(四)转借、转售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五)不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的;
(六)行驶中吃零食、吸烟或接打手机的;
(七)违章或被乘客投诉举报,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
(八)因路线、地理环境不熟悉,被乘客投诉的。
第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按规定摆放《客运资格证》的;
(二)未系安全带的;
(三)未按时更换座垫套的;
(四)未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调、音响设备的;
(五)车身破损、脱漆变形的;
(六)向车外吐痰、抛撒废弃物、车窗悬挂毛巾的。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车门无喷字或喷字不清晰的;
(二)车厢内不清洁、仪表台堆放杂物、后备箱不整洁的;
(三)运价标贴、温馨提示张贴不规范或破损未及时更换的;
(四)顶灯破损或夜间不亮的;
(五)拒绝张贴公益广告的。
第三章 记分管理
第十二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通过下列途径,查实驾驶员有违章行为的,实行记分处理。
(一)稽查人员现场查处的;
(二)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四)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经查属实的;
(五)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变更《客运资格证》的,原记分分值转入新的《客运资格证》。
第十四条 违章记分与对驾驶员违章行为纠正、处罚同步执行。
第十五条 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六条 驾驶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对于变更或撤销原记分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消除。
第十七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员累计记满12分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回其《客运资格证》副证,并责令其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客运资格证》副证,原分值予以消除,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原为“文明示范车”的,取消其“文明示范车”称号。
第十八条 驾驶员被记满12分的,其参加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并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时组织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试不合格的,由其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对其进行再教育培训,一个月后,可申请补考。
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副证收回期间,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第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和诚信档案,定期公布驾驶员违章记分情况,并公开查询方式。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和考试的,其《客运资格证》到期后予以注销。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确认,给予加分,加分分值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抵扣已记分值(不含一次被记12分分值的):
(一)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每次加1分;
(二)受到省市媒体表扬的,每次加1分;
(三)受到行业管理部门表彰的,每次加2分;
(四)荣获市级表彰的,每次加3分;
(五)荣获省级以上表彰的,每次加4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记录并获得奖励加分记录的,可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记录并获得奖励加分记录的,可申请加入“文明示范车队”。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记录同时奖励加分累计在4分以上的,其《客运资格证》到期换证时免培训考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凡在记分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发现驾驶员在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等行为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规从严查处;驾驶员有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或严重扰乱办公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记分周期从驾驶员初次领取《客运资格证》之月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