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10.12.17
【实施日期】 2010.1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迎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迎接省司法厅即将于年底开展的律师事务所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省司法厅开展律师事务所抽查工作将于本月下旬(12月21日至30日)开展。
二、检查内容
(一)管理手段信息化。按要求使用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制定信息化管理制度,具备专、兼职维护人员。
(二)档案管理标准化。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做好律师事务所各类卷宗的立卷归档工作。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业务、财务、行政等档案的管理)。业务档案立卷规范,归档及时,材料完整。没有业务档案的,属严重违规。
(三)学习交流认真开展。律师事务所要通过个人自学、所内交流等方式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和掌握《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活动计划、会议记录、律师学习心得等资料台账齐全。
(四)党建工作常态化。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符合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正常开展工作;党员不足三人的,在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参加组织活动;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应有党建联络员指导工作。
(五)执业信息公开化。下列执业信息应当公开,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换: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主管部门和本所的投诉电话;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上墙、挂牌上岗或者在办公桌设置桌卡等形式公开。
(六)所内管理制度化。严格执行统一收案、收费制度。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实行主任(合伙人)案件审批制度,并由审批人和拟办律师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和风险告知;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出具合法票据,并将票据或票据复印件附卷。律师事务所至少聘用1名行政辅助人员。与聘用的律师、行辅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均办理失业、医疗、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依法纳税。
(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八)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或合伙人会议、律师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案件讨论、收案登记、支部活动等均应有记录,且真实、完整;律师事务所会见函、介绍信、委托合同、案件批办单等应由专人统一记录、保管。
(九)办公场所整洁化。律师事务所容所貌卫生、整洁;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执业律师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执业律师每人均有一套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
三、工作要求
请各县区司法局接此通知后,督促所辖律师事务所,按照文件规定,做好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及时整理卷宗档案;市直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积极做好准备,做好案件信息录入工作,根据收案登记簿登记序号及时整理卷宗档案,迎接省司法厅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市局将限期要求整改。抽查结果将与各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综合考评及年度考核工作挂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