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10]171号
【发布日期】 2010.12.16 【实施日期】 2010.1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10〕171号)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培训收费的函》(合交综运[2010]3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同意你局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培训,收取相关费用。
二、客运资格初次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2.50元,每期培训50课时,教材资料费每人20元,合计145元。客运资格复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2.50元,每期培训24课时,教材资料费每人20元,合计80元。
三、你局要加强收费管理,收费前要向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收费公示。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两年,自2010年12月16日起执行,期满后,请按程序申报,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此复。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