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房金委〔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需求,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将原“购买我市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均可上浮。其中:购买一星级绿色建筑,最高上浮10%;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最高上浮20%”,统一调整为“购买我市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
二、 支持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将原“我市多子女家庭在我市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在原享受贷款额度基础上浮。其中:二孩家庭最高上浮10%、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上浮20%”,统一调整为“我市多子女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10%”。
三、 支持居民换购改善性住房需求。将原“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参照房金委〔2023〕7号文件规定的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执行,其中属多子女家庭的,贷款额度可再上浮10%”,调整为“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除首付比例、利率、多子女家庭外,其余参照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使用政策执行”。
四、 本通知自2024年6月8日起执行,以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认定标准。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