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0]179号
【发布日期】 2010.11.29 【实施日期】 2010.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合政〔201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7月以来,我市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蔬菜种植生产。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建设好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市场流通体系、储备调控体系,认真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其他紧缺商品的生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冬季粮油生产田间管理,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田间地头,全力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落实惠农价格政策,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服务。
二、稳定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商业、粮食部门要把握好储备粮、油、糖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要加强对肉、禽、菜、蛋等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增加上市供应量。提前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加快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骨干批发市场建立物流配送中心,推进农产品直接进社区菜场、大型超市和便利店,提高农产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农产品收购政策,全面清理玉米深加工企业。
三、严格控制调价项目。从严控制调价项目,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自即日起至2011年3月底之前,一律暂缓出台新的调价项目。严禁擅自立项、超越范围、提高标准收费;对属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要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反价格欺诈、反价格垄断宣传。
四、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重点监测粮油、肉类、鸡蛋、蔬菜、奶类、棉花、糖料、燃料等大宗农产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密切关注可能引发市场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五、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建立合肥市物价(CPI)上涨与低收入家庭补贴挂钩联动长效机制,制订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应急预案,及时向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落实好大中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副食品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妥善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
六、继续落实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全面清理、规范各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在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经营性服务收费。通过清理,取消、降低、合并、规范一部分收费项目,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对不按政策规定乱收费、多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
七、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开展重点“菜篮子”副食品成本调查,分析生产、批发和零售等各个环节的差率和成本情况,防止农产品在流通环节人为炒作、牟取暴利。支持连锁超市直接与农副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产销对接,建立从产地到零售终端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
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扶植农副产品生产,加强重要农副产品储备,满足市场供应,缓解价格上涨压力。探索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不断增强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监管市场的能力。
九、加大价格检查力度。各级物价部门必须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规范整顿农产品收购加工秩序,重点整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充分发挥12358价格热线作用,加强价格投诉举报受理工作,适时公布价格违法行为和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结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