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审[2010]136号
【发布日期】 2010.11.01 【实施日期】 2010.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办理相关价格审批事务工作规定
(合价审〔2010〕136号 合肥市物价局)
本局各处室: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5]6号)和《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合行[2008]13号)等文件精神,为方便、高效、快捷做好各项价格审批事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事项
负责本级管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行为的受理、审核工作。具体事项:
(一)负责本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三)负责本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四)负责本级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经营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五)负责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办理;
(六)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办理流程
实行一次告知制和两次终结制。第一次要详实告知办理事务和审批业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及要求,第二次要在手续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按规定承诺时限办理完毕。
(一)收费许可证办理流程:初审-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理流程:
1、送审:通知-受理审验-审验合格或违规处理;
2、上门年审:通知-现场勘审-受理审验-审验合格或违规处理。
(三)商品、服务价格,经营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1、一般性商品、服务价格,经营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前期调研和现场勘查-成本审验-提出审批意见-初审-审批;
2、需要成本监审或召开听证会的商品、服务价格,经营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前期调研和现场勘查-组织成本监审-组织听证会-报告政府研究-初审-审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办理流程:组织培训-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三、规范办理
(一)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和变更办理:
1、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和变更,由审批处窗口现场受理,符合条件的由审批处负责人现场审批,工作人员现场办结发证;
2、许可证办结的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由审批处定期移交相关业务处室,完善交接登记手续,相关处室及时查对办证内容;
3、申请办理许可证单位的价格规范管理工作,由相关处室具体负责。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理:
1、由收费处(年审办)会同审批处制定年审方案,通知参加年审单位;
2、对送审的单位,在审批处办事窗口集中受理,年审合格的现场办理年审手续;
3、对上门年审的单位,由收费处(年审办)负责,年审合格的由审批处办理年审手续;
4、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由年审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由相关处室处理。
(三)商品、服务价格,经营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办理:
1、一般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审批(不需组织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由相关处室对其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后由综合法规处和审批处会签;会签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2、需要组织成本监审或召开听证会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审批,由相关处室组织完成专门调研、实地勘测或专家论证、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会、集体审议等相关前置审核;之后由综合法规处和审批处会签;会签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的办理:
1、收费员证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对收费员证管理的要求,由相关处室负责岗前培训;
2、培训合格的收费员由相关处室提供合格有效依据,经审批处受理审核,现场核发收费员证。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设定的其他行政事务和审批项目办理,根据不同内容,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责任追究
各处室在办理相关价格审批事务工作过程中,违反制度和行为规定的,由局监察室按照《合肥市物价局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合价监[2010]124号)实行责任追究。
以上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合价监[2005]377号和合价监[2006]1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市物价局价格审批事务办理流程图 (略)
2、合肥市物价局定调价审批表 (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