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社[2010]336号
【发布日期】 2010.10.26 【实施日期】 201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3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我市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光荣院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光荣院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光荣院建设经费,是指省、市财政、发改部门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安徽省光荣院建设规划(2009-2011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合肥市光荣院新建、扩建和更新必要设施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资金来源渠道:
1、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省、市级发改委预算安排的资金;
3、省、市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4、市级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5、其他用于光荣院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补助及我市配套标准
根据《规划》,我市2009-2011年期间建设市级光荣院1所,总投资297万元,由省级补助我市资金118.8万元,市级承担178.2万元。光荣院床均基本建设投资费用控制在2万元以内,床均设备配置费用控制在0.7万元以内,床均合计投资费用控制在2.7万元以内。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市级光荣院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光荣院的居住和辅助用房建设、附属设施建设和内部设施的配置,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征地、及光荣院工作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及拨付
第六条 光荣院建设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市级财政部门设立光荣院建设经费财政专户,用于归集和核算各项用于光荣院建设的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省级财政、发改委预算安排的光荣院建设经费、省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经费,以及市级财政、发改委预算、市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市财政相关处室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通过专户直接将资金拨付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同时,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采取预拨方式拨付项目管理费等。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光荣院建设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第十条 市民政局做为项目实施牵头单位,相关处室要组织力量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实行全面跟踪督查,保证工程项目按质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光荣院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光荣院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对截留、挪用、挤占光荣院建设资金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光荣院建设资金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