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财社[2010]331号 【发布日期】 2010.10.25
【实施日期】 2010.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31号)
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社区管理局、农村工作局)、人社局:
为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农村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将《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保资金,是指为保障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补助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低保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捐赠的资金;
(三)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 。
第四条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定标准部分由省、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省定标准超出部分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由市与县按照1:1比例负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按1:1比例负担。
县(区)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及其它资金,及时调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社会捐赠的低保资金也要全部归集至低保专户。
第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 市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市财政每年年初对县(区)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年末审核结算。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专项补助后,要及时将补助资金调拨专户。
第七条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直接打卡发放到人。
(一)县级民政部门按季度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经审核无误的低保资金发放清册。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低保资金发放清册后,拨付低保资金。
(三)金融机构统一制作专用存折,实行“一户一折”。专用存折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不得代领代发。有条件的县(区),可纳入“一折(卡)通”发放。
第八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民发〔2007〕8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受委托代发低保金时,其低保金专用存折账户一律免收账户服务费、挂失费以及代发手续费等费用。
第九条 低保资金专项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支出,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节日慰问,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当地财政纳入预算予以安排。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一条 凡单位和个人发生骗取或贪污、挪用低保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