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合财社[2010]332号 【发布日期】 2010.10.25
【实施日期】 2010.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32号)
各县(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局:
根据我市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合肥市民政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民生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救助资金的筹集和发放,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生活救助资金)是指根据《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的要求,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资金。
第二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3、其它资金。
第三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市级分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救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标准每人每月50元,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标准每人每月30元。
第四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我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证书的、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
第五条 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贫困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对生活特别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将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生活特别救助资金支出。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七条 生活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统一管理。县(区)残联在每年年初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存折(卡),并及时告知救助对象。具体工作流程及办法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银行卡中。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采取涉农资金“一卡通”形式发放并注明“残补”。
第八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县(区)残联、民政、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上报资料的;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九条 每年11月10日前,各县(区)财政、残联要将所属地区生活救助资金拨入“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的预算拨付凭证及银行对账单以及所辖县、区本年度生活特别救助的人数、资金支付等汇总情况集中统一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第十条 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将救助范围、对象、经费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保证生活特别救助资金运行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残联、民政、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十二条 对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同时取消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民生工程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