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0]104号
【发布日期】 2010.09.13 【实施日期】 2010.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合肥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皖政办秘〔2010〕72号)、市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工程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办会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民生工程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和市直各项目牵头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市各牵头部门)。
第四条 民生工程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注重实施效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省、市有关文件和市政府与各县区、市各牵头部门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内容。各县区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 考核方式和考核分值。
(一)县区考核。实行分类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35分、“回头看”活动考核5分、单项考核40分、监督部门考核10分、社情民意调查10分。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1.综合考核由市民生办负责组织,确定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采取随机抽样检查的方式,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考核在年底前完成。
2.“回头看”活动考核由市民生办负责组织,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回头看”活动组织开展情况。
3.单项考核由市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根据合政〔2010〕1号文件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制定分项考核细则,并征求市民生办意见后实施。单项考核以专项督查、抽样验证为主,进行项目考核评分,年底前完成。考核成绩应拉开档次,不打满分,排出名次。单项考核最后得分按平均分计算。
4.监督部门考核由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组织,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各项民生工程开展情况进行评分,监察、审计部门考核内容各占5分。如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的,或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该地区此项工程年度考核成绩。
5.社情民意调查由市统计局牵头,市民生办参与协调,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二)部门考核。采用综合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的方式,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80分,社情民意调查20分。
1.综合考核由市民生办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日常督查检查完成情况、单项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及报表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评分。对县区综合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在扣减县区得分的同时,扣减项目牵头部门相应得分。
2.社情民意调查由市统计局牵头,市民生办参与协调,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涉及多个项目的单位,按平均分计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考核中加分:
(一)被中央、国家级新闻媒体作为先进典型宣传的;
(二)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
(三)报送的民生工程信息被国家、省民生办采用的。
以上加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加分不包含在总分以内。涉及加分因素的,由市民生办根据该单位上报资料核实认定。
第八条 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从各县区和市各牵头部门中评选出“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区、开发区)”、“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工作优秀组织奖”若干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对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推荐参加省政府表彰评选。
第九条 市各牵头部门单项考核成绩未进入全省单项前三名的,市各牵头部门、各县区在省考核中给全市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