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商改字〔2005〕14号
施行日期2005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经贸委、商务局(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第25号令)已经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贯彻实施《办法》对于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和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有效保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办法》要求,加强特许经营管理,督促特许经营双方自觉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促进辖区内商业特许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 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检查。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安全。请各市将商业特许经营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特许经营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2)及《被特许经营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3),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
三、 从2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都应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其特许人必须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省商务厅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凡违反《办法》的规定,开展特许经营的,将严厉处罚。
四、 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及违规企业名单报省商务厅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特许经营企业情况登记表
3、被特许经营企业情况登记表
二○○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