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基[2010]159号
【发布日期】 2010.07.29 【实施日期】 2010.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高等教育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合肥市普通高中建学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教基〔2010〕159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区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规范2010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确保普通高中新生学籍顺利建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学籍建立的对象是符合2010年合肥市普通高中招生标准,经市(县)普通高中招生办公室批准录取到各招生学校的学生。
二、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跨地区招生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经学校所辖教育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后,具备住宿条件的普通高中招生学校可跨地区招生。跨地区招生须在所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总计划内进行。招生对象须是参加今年全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达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在申报跨地区招生学籍时,须提供考生准考证、成绩单以及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等证明材料。
三、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教基〔2009〕18号)等文件规定,普通高中招生学校严禁通过宴请、资金奖励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偿招生,严禁买卖学籍,严禁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或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严禁虚假宣传欺骗招生。
四、继续严格执行市纪委、监察局、教育局《合肥市关于严禁公办普通高中接受同城借读生的规定》(教监〔2006〕101号)文件规定,2010年我市各级各类公办普通高中继续一律不得接受同城借读的学生(含三县)。
五、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线以下(含跨地区招收的线下生)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招生的学生,将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本人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招生学校要切实规范招生行为,认真核验学生入学资格,依规申报普通高中学籍。三县教育局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查处不规范招生行为,认真审查各校上报的学生建籍资格,确保2010年全市普通高中新生建学籍工作顺利进行。
合肥市教育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