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2010]120号
【发布日期】 2010.07.20 【实施日期】 2010.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合农〔2010〕120号)
各县(区)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三大开发农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补助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合政〔2010〕27号文件)和《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合政农〔2010〕237号)要求, 为有效控制养殖场的环境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优化农村能源结构,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操作规程。
一、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要求与内容。
养殖企业沼气工程和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项目主要解决养殖企业和农户生产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对农村环境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根据养殖企业发展现状、农村人口居住规模,因地制宜建设养殖企业沼气工程和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以巢湖流域上游、重要饮用水、灌溉用水源地以及人口居住集中的新农村为重点。建设内容包括:
1、养殖企业沼气工程。养殖企业建设单体发酵容积在50-100立方米的沼气发酵系统,包括料液前处理、沼气发酵、发酵排出液后处理以及沼气净化、输贮系统。因地制宜推广“能源环保型”、“能源生态型”等能源生态模式,开展沼气、沼液和沼渣的综合利用,发展“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循环农业。
2、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新农村新建30-50立方米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包括沉砂池、厌氧池、兼性生物滤池、联户的下水管路等。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可用于农业灌溉,实现资源化利用。
(二)补助标准。
养殖企业沼气工程补助对象为50-100立方米以下沼气工程,补助标准为300元/立方米。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补助对象为30-50立方米,补助标准为500元/立方米。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材料、设备购置,以及设计、施工等经费支出。种养基地新建3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二、立项条件
(一)养殖规模。养殖企业要有一定的规模,年存栏生猪不少于200头或年出栏生猪不少于500头,年存栏奶牛、肉牛不少于30头,年存栏蛋鸡2000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场。生活污水净化项目村已制订村庄建设规划和污水治理规划,村干部和群众对污水处理和环境治理积极性高,能落实项目自筹资金。
(二)建设地点要求。项目已在市、县(区)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财政局备案,且已经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和建设用地等前期条件,符合开工条件。优先安排尚未享受国家、省级污水治理建设项目的养殖企业和新农村。
(三)建设原则。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节能减排的要求,必须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三、申报与立项
(一)建设点选择。建设由各地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会同财政局,择优选择养殖企业和示范项目村,有重点有针对性选择申报。县(区)农委、财政局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项目申报要有明确建设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内容。
(二)申报要求。实行文件申报和网上申报相结合。每年3月底前,由县(区)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和财政局正式行文联合上报市农委、财政局,同时,网上上报电子文档。
(三) 材料审核。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从是否列入新农村建设计划、污水排放量、技术方案、建池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生态社会效益等方面审核,择优选择,确定项目实施并予以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建设监管。各县(区)农委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明确职责,落实措施,规范管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抓好职业技能培训,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并会同财政局组织检查验收,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与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市备案计划和规模组织实施,不得调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地点。施工单位对承建项目“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县(区)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档案建立。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材料、施工合同、设计和施工图纸、工程决算资料,以及相关监理材料。
(三)验收。项目完工后,县(区)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做好项目考核评价工作。并向市农委、财政局上报验收情况。上报材料包括:县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财政局申报文件,验收项目汇总表、县级自验报告,附单个项目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决算资料。市农委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抽验。合格后将核查结果在相关媒体公示5天。公示无疑义的作为拟奖补对象。
(四)建后管理。县(区)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要加强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项目管护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安全、高效运行。同时要加大总结宣传力度,扩大项目建设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五、质量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农业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和《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池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行标准化设计和专业化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从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专业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六、资金管理
县(区)财政部门应按市级下达的补助对象和资金数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挪用和挤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