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232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聂宗迅等19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聂宗迅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冯申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乔勇之 安徽滳皖律师事务所
李敏 北京中盾(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悦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邵德高 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黄贺秋 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
叶妍 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华来玮 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
赵德兰 安徽翱亚律师事务所
五、马鞍山市
梅长胜 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
尹小梦 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
夏一凡 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
六、芜湖市
焦福成 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
滕云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王晚婷 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
董梦晔 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七、铜陵市
查鉴轩 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
八、安庆市
金淑青 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