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23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本献、胡萍、胡建波、汤良贵: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良春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良春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6月26日
抄送:六安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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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可〔2024〕234号设立安徽良春律师事务所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7-13 阅读:次
皖司许可〔2024〕23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本献、胡萍、胡建波、汤良贵: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良春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良春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6月26日 抄送:六安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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