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10]19号
【发布日期】 2010.06.23 【实施日期】 2010.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2.481944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23日
关于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意见》(皖办发〔201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总体要求
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着眼全市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促进村民自治相统一,坚持健全制度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典型示范与全面推广相衔接,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保证。
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要着力实现以下目标:
1、有效整合各种监督形式,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
2、建立完善村干部权力行使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向村级组织延伸,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3、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基本原则
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监督。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广泛参与、依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充满活力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
(二)坚持围绕中心,立足服务大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中心,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为着眼点,以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为落脚点,着力提高村级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村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人口分布、风俗习惯等情况,合理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工作职能和运行方式,不搞“一刀切”。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总结完善。积极探索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规律,总结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的运作机制,促进监督工作从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向村干部民主决策、履职情况延伸,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
(一)职能定位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其委托对村“两委”工作实施监督的村级常设监督机构,在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指导下,在村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村“两委”任期相同,“两委”换届后村党组织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组织改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正确处理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及村“两委”之间的关系。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由其授权开展村务监督,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村党组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思想政治组织领导,督导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并自觉接受其监督,不干预其日常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村民委员会要充分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
(二)人员组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中共党员和1名懂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设主任委员1名,必须是中共党员,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村民代表;(2)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5)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威信较高;(6)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7)不得是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亲属、近姻亲或有其他明显特殊关系的人员。
(三)产生方式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产生,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采取“两推一选”(即党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两推”就是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推荐委员候选人;“一选”就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取差额方式,无记名投票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委员产生以后,村党组织根据多数党员群众的意见确定一名主任委员。上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产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委员候选人名单须报乡镇(开发区)纪(工)委审核、党(工)委批准,选举结果报乡镇(开发区)党(工)委、纪(工)委备案。
未建立廉勤委的村,按照上述要求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已建立廉勤委的村,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廉勤委直接更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能由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有关档案资料应及时移交。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不从事具体的村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策决议执行情况监督。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但不得干预村级组织依法决定事项的执行。
(二)村务、党务公开监督。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村“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及时重新公布。
(三)财务管理监督。负责对村级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级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四)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督促村级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台帐;督促村级组织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并参与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五)重大事项监督。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重点监督村“两委”在决策前是否广泛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研究决定,实施过程是否顺利、实施结果是否达到群众认可。如发现村“两委”有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六)人事安排监督。对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以及村“两委”自聘人员的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向村“两委”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换届选举时的村“两委”成员初步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向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村干部效能作风监督。监督村“两委”及其成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必要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要求其接受质询或评议;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提请村党组织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八)其他方面职责。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和配合村“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认真完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转制度
1、村“两委”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帮助其做到“六有”,即有场所(可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合署办公)、有牌子、有桌椅、有电话、有档案资料、有制度。
2、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上、中、下旬集中办公合计不少于3个半天,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视各村实际商定。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也可随时召集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3、以县区(开发区)为单位,统一制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公章仅限于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使用,实行“双人双锁”的保管制度。
4、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5、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监督审查工作记录簿、协助村“两委”工作记录簿、社情民意记录簿等,将日常工作情况记录在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保障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列席村党组织会议,不参加表决,可对研究的村务、党务公开、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重大事项、人事安排、村干部效能作风等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
2、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村民反映的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3、对村级重大资金开支、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乡镇(开发区)方可受理。
4、村级财务支出凭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
5、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评并要求予以纠正;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7、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乡镇(开发区)对村“两委”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评鉴结果一般可占总分的20%左右;参与乡镇(开发区)农村财务管理机构对村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村“两委”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8、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或县区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乡镇(开发区)党(工)委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和答复。乡镇(开发区)纪(工)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其监督水平;要积极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激励约束制度
1、参照村干部报酬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误工补贴。委员的误工补贴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其标准由各地根据财力状况确定,且随经济增长相应上浮。各乡镇(开发区)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年度考核激励机制,对履职尽责状况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给予一定的绩效补贴或奖励。村务监督工作量较大、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村,也可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适当补助,但不得增加村民额外负担。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离任后不再享受任何经济待遇。
2、市里每两年开展一次“人民满意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评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3、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短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委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长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进行补选或增选。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考勤制度,并与委员的误工补贴挂钩。
4、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能,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组织的信任度测评,信任票不到实到会村民代表人数一半的,应当辞职或罢免,并及时组织增选或改选。
5、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不越权,不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村党组织报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批准后,可先行停其职,再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六、切实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县区委是责任主体,乡镇(开发区)是实施主体。各级“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内设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农业、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牵头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严格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基础条件的不同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补缺补差;对“难点村”尤其是村务不公开和“三资”管理混乱的村,要加强重点督查和指导,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整体推进。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建新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扩大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社会影响,调动广大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全面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注意挖掘、培育、推广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引领作用,努力在全市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推动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