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245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胡欣怡等1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胡欣怡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张梅 安徽庐信律师事务所
梁赛赛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张晨阳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张露 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
谢雨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冉晓婕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文豪 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
何文峰 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丁荣 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
洪秋琛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陶君竹 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
毕文文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五、铜陵市
徐芮 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