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255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慧思等1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张慧思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程心雨 安徽坤天律师事务所
陶勤佳 安徽坤天律师事务所
徐虹 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
周威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
常虹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陈雨露 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
三、亳州市
邵天航 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四、宿州市
吴哲 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
张晶 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
五、阜阳市
李超 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
韩会平 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
武越越 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
六、淮南市
桑旭 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七、宣城市
余幸会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八、安庆市
王再春 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