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2010]84号
【发布日期】 2010.06.01 【实施日期】 2010.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水利设施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安全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2010〕84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最近,新站区德邦翠馨居小区内两名农民工在清疏排水管道时不幸发生有害气体中毒,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安全养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中的安全工作,特别要做好地下排水设施清疏、养护过程中的安全防范,防止被有毒气体伤害。
二、要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排水设施养护安全工作,养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在排水设施养护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并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参加维修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和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经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
(二)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防止硫化氢中毒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前必须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确保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四)维修作业前必须将全部井口打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先进行强制通风,驱散有毒有害气体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过程要保持通风良好;
(五)井盖开启后应加设安全墩(护栏),防止他人坠落;
(六)维修化粪井、便池和靠近井口观察时必须佩戴好有效的防毒面具、安全带(安全绳),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禁止单人作业,严禁将头探入井内作业,严禁下井作业;
(七)下挖工程,施工作业区域内有地下电缆、光缆及其它管线时,应查明位置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上述管线2m距离以内作业;
(八)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或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九)作业后将井盖盖好,防止他人落入,并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各单位要定期开展排水设施养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苗头、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到位。对在排水设施养护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