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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2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2010]81号
【发布日期】 2010.05.27 【实施日期】 2010.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市场管理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建〔2010〕8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各方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勘察设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建设、监督管理与发布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一)良好行为是指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奖励和表彰的行为。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获市级(含市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

  2、单位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单位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二)不良行为是指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处理,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勘察设计政策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1、企业不良行为包括:

  (1)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投诉受理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严格执行《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行为。

  2、专业技术人员不良行为包括: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义务;

  (2)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成果文件;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6)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在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认真核实,依据各自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城乡建委核实并记录。良好行为由企业自行申请并报送相应证明资料,市城乡建委核实后予以记录。各报送单位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日常监管,对擅自变更、施工现场使用“阴阳”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通报批评文件;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 实行勘察设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布制度。信用信息记录后在“合肥建设网”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经市城乡建委或有关职能部门核查,确认其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市城乡建委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信用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的,市城乡建委应及时在网上变更或删除。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信息,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1、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的招标工程优先选择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资质升级、增项、评比表彰、职称评定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期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以下惩戒:

  1、限制其在我市或外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2、暂停单位资质升级、增项申报业务受理,不予推荐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活动;

  3、暂停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其职称评定、资格注册不予受理。

  4、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工程项目,招标管理部门或项目业主,应当认真核查投标人是否有不良信用档案记录,并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对确认为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市城乡建委在信息发布之日起7日内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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