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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2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监[2010]2号
【发布日期】 2010.05.26 【实施日期】 2010.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减轻农民负担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农监[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惠农和减负政策,深入治理农民反映强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全市农民负担总体形势平稳,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农业税取消之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有些干部的减负意识有所淡化,对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有所松懈,对新形势下出现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经营性服务收费不规范、乱收费领域有所转移等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的形势依然严峻,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加快推动合肥城乡统筹一体发展的重要意义,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扎实做到全市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当前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围绕促进城乡统筹一体发展这一主题,以加大合肥市《关于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贯彻力度为主线,以认真落实各项减负惠农政策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力争涉农负担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发生,涉农负担信访不增加,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围绕上述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监管重点,加大农民负担重点领域治理力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对“三农”扶持力度的加大,农民负担的构成已发生很大变化。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当前重点从以下四方面强化监管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加强对农民应得补贴补助和补偿的监督管理,严防截留、抵扣、挪用、虚报冒领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部门责任制要求,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切实抓好负责所辖范围的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动物防疫补贴、水库移民扶持政策、退耕还林补贴等惠农资金发放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一卡通”发放方式,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严禁擅自收取农户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存折,提取农户补贴资金抵扣各种费用和集资款,严禁在农户领取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时,强制搭售物品。

  (二)加强对明确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和所需劳务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此项费用转嫁给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通村公路投入应由各级政府负责,严禁向农民或村集体集资、摊派。村内道路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不得强行让农民出资出劳。禁止和纠正委托村级组织收费的行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和农民。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三)加强对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继续向农民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费。一是加强对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治安户籍管理、民政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农机监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企业等收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必须向农民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是加强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农村用电、农村法律服务、医疗卫生服务、邮政电信、农村金融服务、政策性保险、村级订阅报刊等费用,必须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发票;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性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否则,视为乱收费,农民可拒绝交纳,并向物价部门举报。
  (四)加强对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防止直接或变相利用“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各地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加强对基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农民按照民主程序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运作。重点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对象、标准、议事程序、所筹资金和劳务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和违法民主程序议事,严禁强行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同时要防止和纠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新农村建设中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和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

  二、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减负制度。坚持和加大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执行力度,狠抓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监督,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的源头防范和监管。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健全农民负担预警机制。加强市、县两级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和农民负担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懂政策、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农民担任农民负担监督员,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落实监测点补贴经费,切实发挥社会各界对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作用,不断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点员结合,信息汇总,预警分析,动态监管”的农民负担监测工作机制。三是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切实解决好基层农民负担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民负担信访问题切实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四是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积极适应新形势要求,不断调整和充实《农民负担监督卡》,统一印发到农户,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群众性、社会性监督作用。五是加大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以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明查暗访为主,各部门专项治理为补充,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减负监督检查机制。市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县乡不少于2次。市、县两级涉农收费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内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省级明查暗访到的、重点治理中自查发现和其他渠道发现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查纠力度,凡是查实属于加重农民负担的,都要严肃查处,退还违规收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和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对部分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加大检查、整改、立制全程监督力度,予以重点监控。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三、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常抓不懈。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减轻农民负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农监部门专门抓、有关部门协同抓的农民负担监管的组织领导机制,确保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不减弱。不断完善和充实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农收费部门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联络联系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进一步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度,不断加强减负宣传培训工作,扩大农民知情权,逐步构建“市县联动、部门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监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场所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健全农民负担监管考核机制,将减轻农民负担考核结果纳入部门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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