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城管[2010]59号
【发布日期】 2010.05.25 【实施日期】 2010.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城管〔2010〕59号)
各区、开发区市容(城管)部门,市渣土办、市督查支队,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力服务大建设,确保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车辆充足,建筑垃圾能得到及时清运,违规违法处置现象得到根本遏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市财政补贴进行改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改装车辆)。
改装车辆是指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资格管理、推进车辆密闭改装的通告》(合政办〔2009〕50号)的要求,享受财政补贴政策集中进行密闭改装和加装GPS车载设备的本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三条 改装车辆应当优先保障合肥(含长丰、肥东、肥西三县)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需求,服从所属公司的管理,依法开展建筑垃圾运输活动。未纳入公司管理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尽快加入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 改装车辆不得擅自离开合肥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已在外地的,应当及时返回。
第五条 在保障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经市工程渣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办)同意,改装车辆可以临时外出营运。
每车每年累计外出营运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连续外出营运不得超过一个月。
外出营运车辆在市渣土办催告其返回时必须及时返回。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必须安装GPS监控平台,加强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对擅自外出营运的车辆,按《合肥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车主应当按照协议,保证GPS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GPS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在二日内向市渣土办备案,并到厂家进行维修。
第八条 市渣土办、市督察支队和各区执法局(分局)应当加强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GPS监控设备的功能,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车辆的去向,对擅自外流车辆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擅自外出营运的车辆,经劝阻不予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扣除GPS车载设备保证金;
(二)清除出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列入诚信黑名单,市渣土办今后不予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单车许可证,并依法追缴其享受的财政补贴金;
(三)列入公司管理的改装车辆,责令该公司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其返回,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其运输、吊销运输许可证等措施;
(四)移送交警、交通部门,在车辆过户、年审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