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合财社[2010]342号 【发布日期】 2010.05.15
【实施日期】 2010.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合肥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42号)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卫生局,各手术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经费管理,现将《合肥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合肥市卫生局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合肥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残联、卫生厅《关于印发<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复明工程项目经费),是指省残联、卫生厅、财政厅根据《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实施办法》及市级年度计划任务,由省、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的医疗救助经费。
第二条 复明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用于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复明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贫困白内障复明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复明工程项目救助的对象为:本市家庭贫困的白内障患者。救助标准为每例1000元(筛查与手术经费850元、手术耗材费150元)。手术耗材由市残联统一组织采购后配发给项目实施医疗机构。
第四条 各县区应当在每年度10月底前,将本县、区当年复明工程救助的人数、项目实施情况统一汇报送市残联,同时提交下年度复明工程项目救助需求计划。
第五条 复明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在省财政资金到位后,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救助计划指标数字、市本级当年安排的指标计划数,采取年中预拨、年末汇总审核的方式,及时按标准将资金拨付至市残联。
(二)县(区)残联将贫困白内障登记表交实施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贫困白内障手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区)残联提出申请复明工程项目资金的报告,并附上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县(区)残联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残联、卫生局、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市残联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实施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县(区)残联、卫生、财政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复明工程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擅自改变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三)上报资料不全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各相关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复明工程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将救助范围、对象、经费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保证复明工程项目资金运行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残联、卫生、财政部门对复明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十条 对复明工程项目资金使用不当、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根结本县区患者实际需求,在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复明工程项目经费需汇缴至市残联统一采购人工晶体及手术耗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相关事宜由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卫生局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