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10]105号
【发布日期】 2010.05.10 【实施日期】 2010.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内部审计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民〔2010〕105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合肥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合肥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主要包括单位年度财务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单位1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决算审计、局内审领导小组确定的专项审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成立市民政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局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监察室、政治部、安置处。局监察室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在局内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对局内审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局监察室依照法律、法规接受合肥市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培训,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并接受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并应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六条 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主要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单位内部审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三章 审计要求
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
(一)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原则上军休所“一年一审”;其他单位“三年一审”;当年被市审计局已安排审计计划的单位不再安排内审。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降职、辞职、退休的,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当年已进行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财务审计。
(三)基建项目决算审计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做到每项必审。
(四)局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专项审计,做到按要求审计。
第九条 局监察室应分别向局内审领导小组和市审计局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局监察室和内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单位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单位十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进行决算审计;
(七)市审计局和局内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前,监察室根据市审计局的工作安排,结合政治部提供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计划、安置处提供的军休所年度财务审计计划,拟定局系统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局内审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政治部向监察室发出书面委托审计通知书,交监察室安排审计。监察室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特殊审计业务也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审计结束后,监察室应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反馈审计报告内容,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应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监察室。监察室结合书面反馈意见修改内部审计报告,报内审小组组长同意后下达正式审计报告。有关单位收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后的2个月内,提交整改情况或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单位应根据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对整改或执行情况向监察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局监察室应及时将正式审计报告内容反馈相关的分管局长。
第十四条 局监察室组织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结果运用。按照“审用结合,经济责任过错追究、违纪违法必究,奖惩结合、整改结合”的原则,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进行运用处理:
(一)对所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不得提拔重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二)对连续两年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或个人问题较多的,应当根据其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职务调整;对一般性问题,应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三)对连续三年所在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作为干部优先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审计纪律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否则将依照委托协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应积极配合协助,不得借故阻扰、妨碍、刁难。对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进行诬陷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