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12号
【发布日期】 2010.04.30 【实施日期】 2010.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市属学校校长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实施意见
(合教〔2010〕112号)
各市属学校,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贯彻实施《合肥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实施办法》,进一步增强市属学校校长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规范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市属学校校长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意见所称的市属学校校长,包括市属学校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
二、市属学校校长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之前,按照本意见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三、市属学校校长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主要内容:
(一)离任时学校基本财务状况,包括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资金结余等情况;
(二)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融资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
(三)离任时尚未了结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四)离任时学校尚未处理完结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五)市属学校校长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公物和公款及其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情况,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电脑、数码产品和数据软件等物品和资料;
(六)其它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责任事项。
四、市属学校校长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程序:
(一)市属学校校长离任确定后,由市教育局向离任校长下发《市属学校校长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抄送接任校长。
(二)离任校长一般应在接到通知书15日内,清理有关经济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市属学校校长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交给接任校长;
(三)接任校长接到交接表后,一般应在15日内做好核实工作;
(四)市属学校校长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在离任校长与接任校长之间进行;
(五)交接资料经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由交接双方、所在学校各执一份,并报送市教育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一份备案。
五、离任校长对移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事后发现交接资料存在问题,将根据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经济责任交接事项的时点,原则上以市教育局下达的任职变动时点,并经离任和接任校长协商一致后确定。
七、交接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及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监督移交。
八、离任和接任校长对具体交接事项有异议的,可作书面说明存档;离任和接任校长不能进行交接的,应向市教育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说明原由。
离任校长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由市教育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督促其办理,必要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九、市属学校校长因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