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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2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09号
【发布日期】 2010.04.29 【实施日期】 2010.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合肥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合教[2010]109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各分局、县局、治安支队、交警支队、特巡警支队,各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
  近期,省外发生数起涉校恶性案件,学校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
  1、学校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规定,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具备条件的学校,要设立保卫机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学校,要明确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2、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学校自聘门卫必须由思想品德好、履责意识强、年富力强的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学校,要尽快聘请保安公司专业保安人员担任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3、学校门卫及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学校保卫机构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4、学校要注重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确保校园安全防范设施正常工作。学校必须在校门口设置监控探头,有条件的学校,要在校门口设置高清探头,并安排人员在后台值守,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异常情况。学校要确保校园内及校门口所设监控探头运行正常,并具有监控数据存贮功能,且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5、学校要为门卫配备必要的防御性器械(橡皮警棍、防割手套),并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校园面积较大的学校,可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三、严格落实学校门卫安全管理措施
  6、学校要适当提前开门放行,尽可能避免学生长时间滞留校门口。早晨、午后开门时间距上课或晨读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分钟。学生进入校园后,学校要安排有关人员值守,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学校要健全门卫制度,上学期间必须关闭学校大门,无关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入内。确需入内,必须由门卫值班人员请示值班领导同意并登记合法有效证件后方可入校。
  8、上学期间,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离校的,应经班主任或值班领导在请假条上签字同意,在签字前应与其家长(监护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家长(监护人)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予以确认。学校门卫收到签字请假条后方可放行。
  9、学生因突发疾病需送医院治疗的,学校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并立即安排专人护送至医院,不得让学生独自离校。
  10、寄宿制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四、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保卫巡逻工作
  11、上放学时段,学校保卫人员、当日值班领导要到学校门口值守,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警,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学生的人身安全。
  12、各县(区)公安机关及辖区派出所要将学校周边地区列为安全防范重点,合理调整街面巡逻线路,加大校园周边的巡控密度和频次,及时防范和制止各种危及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13、公安交警部门对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应加强对校园门口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五、加强师生及家长的安全意识教育
  14、辖区派出所和学校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学校安全联防制度。学校要在公安机关派驻学校法制副校长配合下,有针对性地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演练,提升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15、各县(区)公安机关及辖区派出所要配合学校加强家长的安全意识教育,明确其监管责任。学校要通过“一封信”、家校通、家长会等形式,教育家长树立安全意识,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做到按时接送学生上放学。
  六、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
  16、各县(区)公安机关及派出所应对本辖区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状况经常开展排查,尤其是对居住在校园周边的精神病人等重点人,要摸清底数,及时上报,交由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监管和稳控措施,及时将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7、学校应经常开展校内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工作,落实矛盾纠纷隐患包保化解措施。关心师生日常行为表现,及时上报异常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公安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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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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