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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2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07号
【发布日期】 2010.04.28 【实施日期】 2010.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高等教育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合教[2010]107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民办高中:
  为规范全市各级各类公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维护招生工作正常秩序,坚决制止虚假宣传、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行为,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1、严禁计划外招生。各普通高中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招收未达市区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线下生)。
  2、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生“三限”政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同城借读学生。
  3、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
  4. 实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及录取结果。
  二、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5、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各招生学校不得向初中毕业学校送礼请吃,各初中毕业学校和相关人员不得收取招生学校给予的钱物和有价证券,不得接受与招生有关的宴请和馈赠。
  6、任何招生学校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招生咨询中划定预估录取分数线,不得作出任何录取承诺,也不得与考生家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入学协议。
  7、严禁初中毕业学校拒绝或变相拒绝文化课成绩较差学生参加中考,也不得干涉考生及家长自主填报志愿,不得有强迫、限制、诱导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的行为。
  8、招生学校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的钱物;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9、各招生学校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学费或择校费,不得违规收费;民办学校按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
  三、强化招生宣传管理
  10、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诋毁其他学校。
  11、除中职学校外,各招生学校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招生宣传咨询活动,对外发布招生宣传广告或招生信息必须依法依规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12、普通高中招生学校不得进入初中毕业学校校园或在其周边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不得向社会公布、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排名和升学比例,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抢拉生源。
  13、初中毕业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招生信息通知到每个学生或家长;不得参与、协助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得擅自向外或其他学校及个人提供毕业生信息。
  四、加强招生监督检查
  1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教育信息网、省市媒体、学校公示栏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及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15、加大招生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招生工作中的阅卷誊分、查分查卷、划线录取以及省示范高中特长生录取、完中直升生录取等重点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规招生行为。
  五、严肃追究违规责任
  16、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加强所属招生学校和初中毕业学校自律教育和监督。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责任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学校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减少招生计划或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责成书面检查、停职免职,对拒不纠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合肥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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