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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肥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04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安办〔2024〕69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合安〔2024〕6号)《合肥市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特修订《合肥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附件:

合肥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特定种类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等精细、有效的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城市安全风险,根据《合肥市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合肥市安委办组织修订了《合肥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由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组成,其中,禁止部分涉及危险化学品256种,限制和控制部分涉及危险化学品928种。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 总则

(一)本《目录》适用合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统筹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

(四)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行业、领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的,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执行。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做到作业台账、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 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数字化管理水平。

(八)外省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本市运输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运输;严格落实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二、 禁止部分

(一)列入《目录》禁止类危险化学品,属部分剧毒、具有自燃自爆性等固有危险性达到物质,或国家和安徽省明确禁止生产的,本地区目前发展中不涉及和极少涉及,禁止其在合肥市生产和储存经营(带储存设施经营,仓储经营)。

(二)危险化学品试剂不受《目录》禁止,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其使用、储存、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确需使用《目录》禁止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化工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报批,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为我市主导(含战新产业)产业配套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的。

2.原则上,项目应位于化工园区或产业园区内政府规划的专门区域。

3.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三、 限制和控制部分

(一) 列入《目录》限制和控制类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限制其在合肥市内生产、储存和使用,禁止新建非为我市鼓励类产业、主导产业和战新产业配套的限制类、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经营项目(带储存设施经营,仓储经营)。单位现有涉及的,原则上不能增加,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储存和使用量。

(二)危险化学品试剂不受《目录》限制,但其使用、储存、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允许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作为燃料储存、运输和使用,但限制和控制其作为化工原料运输、储存和使用。

(四)生产企业、从事仓储经营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买、储存、销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存档期限不少于1年。

(五)确需增加使用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化工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报批,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四、 附则

(一)《目录》所述的生产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的生产。

(二)《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三)《目录》由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目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


附件:

1.合肥市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

2.合肥市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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