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272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杨丹丹等12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杨丹丹 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
蔡如堂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运会会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陆心雨 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
贺明智 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
付来权 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唐青青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郭玉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臻 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
盖雪婷 安徽五同律师事务所
王彩云 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
三、池州市
吴卫坤 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7月24日